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恢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侯军一,男,1956年4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烟台国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3-3文苑小区艺术馆。法定代表人孙建民,经理。申请执行人侯军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烟仲字第654号仲裁委员会调解书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年3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烟台国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侯军一购房款2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烟台国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烟台国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国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烟台国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内的存款320034元人民币至本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广新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田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