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非诉行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雨花台区人社局),住所地在本市雨花台区雨花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梁汶,雨花台区人社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晓军。委托代理人杨秀林。被执行人南京淡马锡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淡马锡公司),住所地在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36号B楼5层。法定代表人秦华军,淡马锡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雨花台区人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淡马锡公司作出的雨人社察理字(2014)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非诉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雨人社察理字(2014)第(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14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淡马锡公司发出(2015)雨非诉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但淡马锡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该《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各协助执行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雨非诉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南京淡马锡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卫方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