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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1833号

上诉人张磊与被上诉人尹建帅因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磊,男,1982年2月4日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建帅,男,1988年1月2日生,汉族,无业。

上诉人张磊与被上诉人尹建帅因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4)浦江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4)浦江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931元退还。

审 判 长  殷源源

审 判 员  孙 伟

代理

审判员  张卓慧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