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1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磊,男,1982年2月4日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建帅,男,1988年1月2日生,汉族,无业。
上诉人张磊与被上诉人尹建帅因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4)浦江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4)浦江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931元退还。
审 判 长 殷源源
审 判 员 孙 伟
代理
审判员 张卓慧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