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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591号

包X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包XX,王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包XX,男。被告王XX,女。

原告包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常立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包XX诉称,2014年1月9日,被告丈夫柳XX(车祸死亡)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1.5分,未约定还款时间,柳XX出具借据一枚。现因柳XX已死亡,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未给付。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约定利息。

被告王XX辩称,原告说的借款情况都属实,借款做买卖用了,我同意还款。但我现在没有钱。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9日,被告丈夫柳XX(车祸死亡)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1.5分,未约定还款时间,柳XX出具借据一枚。现因柳XX已死亡,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未给付。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约定利息。庭审中被告王XX承认借款情况属实,同意还款,但是暂时无偿还能力。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据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该债务债务人虽已死亡,但该债务用于家庭经营,被告亦有义务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XX偿还原告包XX借款本金10万元及按约定利率给付利息。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付清。被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剩余1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常立彬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