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280号原告李永红,男,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山西省怀仁县人。委托代理人李进有,男,1945年6月5日生,汉族,怀仁县新家园镇新家园村人。被告孟先兰,女,1954年9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怀仁县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红与被告孟先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红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永红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李永红负担。
审判长 张筠平
审判员 庞乃贵
审判员 燕喜艾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岳俊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