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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执裁字第75号

杨连生与李斌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连生,李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民执裁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杨连生,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李斌,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杨连生与被执行人李斌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30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斌自2015年4月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杨连生500元至履行完毕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石勇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朱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