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朱民初字第5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5日被告惠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4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军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