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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朱民初字第58号

李某某与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朱民初字第5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5日被告惠某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4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军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