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352-1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碧桂园东苑环翠路26座3号商铺。
负责人:陈宇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秀琼,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苏杏秋,该公司员工。
被告:左振兰,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李若诗,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诉被告左振兰、李若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被告左振兰、李若诗已交纳拖欠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剑敏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紫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