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0759号原告廖佐碧,女性,年龄57。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交通局,住北京市昌平区北环路11号。被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昌平公路分局,住北京市昌平区西关城角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李自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佐碧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交通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昌平公路分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佐碧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廖佐碧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曹元元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姚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