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904号
原告:徐某,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杨春利,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女,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李庆林,安徽省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德丰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常 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