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一初字第01904号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904号

原告:徐某,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杨春利,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女,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李庆林,安徽省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德丰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常 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