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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交初字第01946号

原告刘桂军与被告王治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6-02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桂军,王治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交初字第01946号原告刘桂军,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北票市。被告王治安,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北票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街三段66号。负责人吕辉,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士军,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处职员,住北票市南山街市府路。委托代理人邱春阳,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处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燕城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军与被告王治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桂军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治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军撤回对被告王治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刘桂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丽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