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中法刑执字第113号罪犯宋春财,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文盲,现在内蒙古锡林浩特监狱四监区服刑。内蒙古正蓝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2)蓝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春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内蒙古锡林浩特监狱于2015年4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春财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各科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记功四次。罚金未执行,有贫困证明。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宋春财的陈述,干警和同犯的证言,罪犯奖励审批表等监狱证明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宋春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春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永 胜
审 判 员 青 格 勒 花
代理
审判员 徐 小 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萨如拉其木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