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方民二金初字第249号
原告:王国军,男,汉族。
原告:井金凡,女,汉族。二原告
委托代理人:贾明军,方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宏伟,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留套,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军、井金凡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军、井金凡于2015年5月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军、井金凡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军、井金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国军、井金凡负担。
审 判 长 陈庆阳
审 判 员 杨保存
人民陪审员 刚晓阳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包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