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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421号

董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6-03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董某,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421号

原告:董某,女,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代理人:罗会强,六安市裕安区韩摆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某,男,197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代红辉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袁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