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0421号
原告:董某,女,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代理人:罗会强,六安市裕安区韩摆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某,男,197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代红辉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袁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