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资中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周武民,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黄鸿贵,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
原告周武民与被告黄鸿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资中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亮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黄鸿贵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3年12月27日前履行(2013)资中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履行标的款349692元及案件受理费3850元、执行费5150元。但被执行人黄鸿贵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黄鸿贵的资产不能处置变现,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资中县人民法院(2013)资中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武民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举祥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黄 钠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陈泽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