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1801号原告重庆新森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探花路172号1单元1-5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7164-4。法定代表人游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劲松,重庆市永川区陈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雪莲,女,1985年3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森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雪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重庆新森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森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新森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新森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 建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瑞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