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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保字第14-1号

唐山市开平区某公司与乐亭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唐山市开平区某公司,乐亭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保字第14-1号

申请人:唐山市开平区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乐亭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唐山市开平区某公司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84万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愿以现金50万元作为担保,担保人何庆愿以其名下的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担保人宋学武愿以其名下的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84万元或等额价值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乐亭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4万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尔东

审 判 员  张玉庆助理

审判员  孙大轶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邵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