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保字第14-1号
申请人:唐山市开平区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乐亭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唐山市开平区某公司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84万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愿以现金50万元作为担保,担保人何庆愿以其名下的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担保人宋学武愿以其名下的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84万元或等额价值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乐亭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4万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尔东
审 判 员 张玉庆助理
审判员 孙大轶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邵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