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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185-1号

王新利与王心礼、肖继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新利,王心礼,肖继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185-1号

申请执行人:王新利,男,1983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心礼,男,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肖继军,男,1961年5月20日生,汉族,教师。王新利与王心礼、肖继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324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王心礼赔偿王新利各项经济损失90107元(扣除垫付的2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75元,肖继军赔偿王新利各项经济损失1287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5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新利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继军已经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王心礼履行1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肖继军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3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文政

审判员  张世东

审判员  张明辉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韦可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