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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750号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750号原告陈某,农民,住徐水县。委托代理人李占刚,徐水县安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住徐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任小硕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