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750号原告陈某,农民,住徐水县。委托代理人李占刚,徐水县安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住徐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任小硕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