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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072号

柳州市中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072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中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柳州市航月路2号民鑫小区二区民鑫嘉和园7栋。

被执行人:杨敏,19*年*月*日生。本院在执行柳州市中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杨敏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一)字第8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一)字第8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国存

审判员  黄旗胜

审判员  卢春发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水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