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敦民初字第997号

敦化市鸿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敦化市鸿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997号原告敦化市鸿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华康大街379号。法定代表人韩圣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大钧,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某某,男,其他自然状况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鸿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鸿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敦化市鸿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鸿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敦化市鸿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金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邢立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