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997号原告敦化市鸿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华康大街379号。法定代表人韩圣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大钧,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某某,男,其他自然状况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鸿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鸿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敦化市鸿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鸿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敦化市鸿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金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邢立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