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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龙法执字第170-1号

柯x贵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柯x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龙法执字第170-1号移交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柯x贵,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柯x贵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汕龙法刑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柯x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期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15年4月13日移交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柯x贵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本院经向房产、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柯x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龙法执字第1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随时予以追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朝晖

审 判 员  姚加亮

代理

审判员  林展鹏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庄洵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