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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申字第00016号

余娣伢、李柱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建新,余娣伢,李柱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申字第00016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周建新。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余娣伢。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柱成。周建新与余娣伢、李柱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3)钟民初字第3066号民事判决。周建新不服,于2015年3月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周建新主张原审法院已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并保障其上诉权利,据此向本院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周建新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建新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费 亮

代理

审判员 刘 霞

代理

审判员 沈超彦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文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