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申字第00016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周建新。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余娣伢。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柱成。周建新与余娣伢、李柱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3)钟民初字第3066号民事判决。周建新不服,于2015年3月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周建新主张原审法院已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并保障其上诉权利,据此向本院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周建新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建新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费 亮
代理
审判员 刘 霞
代理
审判员 沈超彦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文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