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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00359号

周礼林与李光汉、兰家银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礼林,李光汉,兰家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00359号原告周礼林,男,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安民,陕西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光汉,男,农民。被告兰家银,男,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容魁,山阳县西照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周礼林与被告李光汉、兰家银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礼林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礼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礼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礼林负担。

审判员  王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曹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