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00359号原告周礼林,男,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安民,陕西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光汉,男,农民。被告兰家银,男,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容魁,山阳县西照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周礼林与被告李光汉、兰家银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礼林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礼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礼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礼林负担。
审判员 王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曹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