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1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如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金君。
上诉人曾如兵因与被上诉人董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2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曾如兵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晓伟
审 判 员 王一川
代理
审判员 刘翼洲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窦 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