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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字第1054号

董金君与曾如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1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如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金君。

上诉人曾如兵因与被上诉人董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2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曾如兵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晓伟

审 判 员  王一川

代理

审判员  刘翼洲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窦 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