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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刑初字第663号

自报岳继红、自报岳秀芹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6-0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甲,李某某,乙,张甲,张乙,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66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岳甲。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自报岳乙。被告人张甲。被告人张乙。被告人康某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甲、李某某、岳乙、张甲、张乙、康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费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甲、李某某、岳乙、张甲、张乙、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日起,被告人岳甲、李某某、岳乙、张甲、张乙、康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资在嘉定区江桥镇张掖路XXX号开设无名棋牌室,并在该棋牌室内放置6台“晃晃麻将”机,以“晃晃麻将”的形式招揽他人赌博,并从每桌每副抽头人民币2元渔利。其中,被告人岳甲负责IC卡充值,被告人李某某负责记账和保管财物,被告人岳乙负责卖卡,被告人张甲负责后勤工作,被告人张乙、康某某协助负责日常维护等工作。2014年12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岳甲、李某某、岳乙、张甲、张乙、康某某再次在上址以“晃晃麻将”形式先后聚集他人赌博,期间,被告人岳甲离开。至当日14时30分许,公安机关至该处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岳乙、张甲、张乙、康某某及参赌人员吴某某等共计13人,缴获赌资人民币1000余元、非法获利款人民币2000余元、赌具“晃晃麻将”专用机6台、“晃晃麻将”机专用IC卡38张、刷卡机1台。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岳甲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岳甲、李某某、岳乙、张甲、张乙、康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岳甲、李某某、岳乙、张甲、张乙、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某、郭某某、陈某某、邵某等人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有关现场照片,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甲、李某某、岳乙、张甲、张乙、康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岳甲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李某某、岳乙、张甲、张乙、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岳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三、被告人岳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四、被告人张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五、被告人张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六、被告人康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七、赌资、赌具予以没收。被告人张乙、康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项永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姚布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