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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46号

雷罗罗、刘光彩与刘光彩、刘光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雷罗罗,刘光彩,刘光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46号原告雷罗罗。委托代理人刘海东,潍坊潍城蓝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光彩。被告刘光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罗罗诉被告刘光彩、刘光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罗罗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雷罗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罗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路晓莉

人民陪审员  杜建立

人民陪审员  吴 英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代

书 记员  李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