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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310号

于子佳与张丹丹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于子佳,张丹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3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子佳,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昕,天津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鹏,天津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丹丹,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信佩明,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于子佳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4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子佳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子佳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子佳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 军

审 判 员 包 颖

代理

审判员 李 茜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于明辉速 录 员 元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