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盱诉保字第00023号

盱眙县金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盱眙华源气泵工贸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盱眙县金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盱眙华源气泵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诉保字第00023号申请人盱眙县金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洪武大道新城市广场21幢109室法定代表人朱晓山,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盱眙华源气泵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工业园区电子路。法定代表人赵军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盱眙县金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盱眙华源气泵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160T冷式压铸机1台、400T冷式压铸机1台、钻床7台、磨床3台、数控床2台、普通车床8台、盱眙县工业园区六路佳力起重公司内3号厂房内的900I压铸机1台与坐落于盱眙县盱城镇工业园区电子路(房产证号:盱房权证盱城镇字第X2012053**号)厂房予以查封。申请人盱眙县金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属于江苏凯盛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盱眙县盱城镇工业集中区(房产证号:盱房权证盱城镇字第X2011078**号)的办公厂房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盱眙县金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盱眙华源气泵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160T冷式压铸机1台、400T冷式压铸机1台、钻床7台、磨床3台、数控床2台、普通车床8台、盱眙县工业园区六路佳力起重公司内3号厂房内的900I压铸机1台与坐落于盱眙县盱城镇工业园区电子路(房产证号:盱房权证盱城镇字第××号)厂房予以查封。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盱眙华源气泵工贸有限公司妥善保管,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转移、拆卸、毁损、设立他项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盱眙县金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吴银国

审判员  傅维成

审判员  朱 影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许 琳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