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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江执字第226号

开江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申请执行黄志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开江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黄志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江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开江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至敏,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志兰,女。开江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申请执行黄志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达中民终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黄志兰支付申请执行人开江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门市占有使用费,被执行人黄志兰至今未自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志兰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昌礼

代理

审判员  郑秋晨

代理

审判员  张文俊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谭周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