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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537号

王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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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537���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通化县。

被告:李某,男,满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魁忠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