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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766号

兰中丰与承德承钢正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兰中丰,承德承钢正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766号原告兰中丰。委托代理人丁昱文,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承钢正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海波,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76981534-8委托代理人崔远峥。委托代理人张蕾。本院审理的原告兰中丰诉被告承德承钢正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中丰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中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祝云山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宋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