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540号原告刘东江,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委托代理人张守海,内蒙古振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东升,男,成年,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孙久华,女,成年,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江与被告徐东升、孙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东江以与被告徐东升、孙久华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东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刘东江负担。
审判员 高 杰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邢双双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