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557号
原告:张光贵
被告:陈祖红本案在审理原告张光贵诉被告陈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光贵因双方已自行和解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祖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光贵负担。
审判员 廖中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贺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