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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557号

张光贵与陈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光贵,陈祖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557号

原告:张光贵

被告:陈祖红本案在审理原告张光贵诉被告陈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光贵因双方已自行和解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祖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光贵负担。

审判员  廖中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贺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