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莒执字第738号

(2015)莒执字第738号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738号

申请执行人:来常莲,女,195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医生,住莒县文心东路**号*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728261954********。

被执行人:陈东民,男,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莒县洛河医院职工,住莒县中瑞小区。身份证号码:3728261955********。申请执行人来常莲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来常莲与陈东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8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由技术室将(2012)莒执字第1397号转入执行款,2013年12月24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款过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来常莲与陈东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