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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698-1号

冯建新与张惠中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建新,张惠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698-1号申请执行人冯建新,男,汉族,新疆电力建设公司退休员工,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5号。被执行人张惠中,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38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作出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6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张惠中的存款、收入250元(其中执行费250元);

二、被执行人张惠中搬离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383号院1号高层1405号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张惠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四、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李永春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孟金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