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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刑初字第611号

黄某甲、徐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5-611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黄某甲,徐某,雷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思刑初字第611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江安县,在厦暂住思明区泥窟社。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4月18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10日因赌博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县,在厦暂住思明区古地石72号302室。2014年3月10日因赌博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4年12月1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二十日,2015年1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雷某,男,199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广德县,在厦暂住湖里区蔡塘村132号。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于2010年9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5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3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在厦暂住思明区古地石社104-105号406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于2010年9月20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11年1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5)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徐某、雷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徐某、雷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以来,被告人黄某甲、徐某、雷某、陈某等人先后受雇在厦门市思明区古地石33号感康药店对面铁皮屋内开设赌场,用麻将以“贡筒”方式召集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并按照比例抽取水钱牟利。其中,被告人黄某甲在赌场负责现场协调、收取水钱、帮忙赌客购买烟水等,被告人徐某、陈某和雷某负责帮忙望风或抽取水钱。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黄某甲、徐某、雷某、陈某在上述地点被民警抓获归案,并缴获赌资人民币390元,作案工具麻将牌37张、骰子6个以及被告人黄某甲的个人财物人民币3000元。归案后,被告人徐某、雷某、陈某均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徐某、雷某、陈某在庭审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查赌现场记录、照片,提取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查获的赌资、赌具麻将牌、骰子等物证,证人梁某、张某、彭某、黄某乙、王某甲、刘某、程某甲、戴某、魏某、林某、熊某、肖某、王某乙、杨某甲、何某、程某乙、吴某、杨某乙、杨某丙、邓某、黄某丙、聂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材料、前科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诉讼文书等证据材料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徐某、雷某、陈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徐某、雷某、陈某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徐某、雷某、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当庭能够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徐某、雷某、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继续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甲、徐某、雷某、陈某依法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扣押在案的个人财物人民币三千元予以充抵罚金。)二、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雷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五、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390元、赌具麻将牌37张、骰子6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方晋晔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代

书 记员  杨 靖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