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620号原告刘某某,女,农民。原告白某某,男,职业同上。被告李某某,女,农民。被告高某某,女,职业同上,系被告李某某之女。本院审理原告刘某某、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白某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白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某某、白某某共同承担。
审 判 长 靳西养
审 判 员 周 斌
代理
审判员 郭 宁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