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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0620号

刘某某、白某某与李某某、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白某某,李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620号原告刘某某,女,农民。原告白某某,男,职业同上。被告李某某,女,农民。被告高某某,女,职业同上,系被告李某某之女。本院审理原告刘某某、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白某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白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某某、白某某共同承担。

审 判 长  靳西养

审 判 员  周 斌

代理

审判员  郭 宁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