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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执字第815号

牛国伟与张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牛国伟,张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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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执字第815号申请执行人牛国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杰,男,汉族。牛国伟诉张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牛国伟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各类经济损失共计90912.3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锡民一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  利  军

审判员 齐    峰

审判员 ���张艳冬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朋  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