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执字第815号申请执行人牛国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杰,男,汉族。牛国伟诉张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牛国伟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各类经济损失共计90912.3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锡民一初字第1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 利 军
审判员 齐 峰
审判员 ���张艳冬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朋 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