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房忠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夏民初字第41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罗庆宝、白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夏法执字第11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孝如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 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