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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狮执字第1475-1号

佛山市南海名歌娱乐有限公司与徐志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名歌娱乐有限公司,徐志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狮执字第1475-1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名歌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桂添。

被执行人:徐志峰,男,汉族,1985年8月22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赔偿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9.3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南法狮执字第14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杜健新执行员  伍凤颜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阳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