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狮执字第1475-1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名歌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桂添。
被执行人:徐志峰,男,汉族,1985年8月22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赔偿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9.3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南法狮执字第14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杜健新执行员 伍凤颜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阳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