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237号原告金红,农民。被告李国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红诉被告李国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穆 硕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瑞珠 搜索“”
金红与李国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237号原告金红,农民。被告李国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红诉被告李国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穆 硕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瑞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