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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1570号

海阳市麦迪森建筑有限公司与罗萨·奥纺织(烟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阳市麦迪森建筑有限公司,罗萨·奥纺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1570号

原告:海阳市麦迪森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海阳工业园黄海大道路东。

法定代表人:赵进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迎春。

被告:罗萨·奥纺织(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碧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德山,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阳市麦迪森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萨·奥纺织(烟台)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阳市麦迪森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8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海阳市麦迪森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于明翠

人民陪审员  王和禄

人民陪审员  倪进旭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