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1570号
原告:海阳市麦迪森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海阳工业园黄海大道路东。
法定代表人:赵进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迎春。
被告:罗萨·奥纺织(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碧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德山,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阳市麦迪森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萨·奥纺织(烟台)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阳市麦迪森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8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海阳市麦迪森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于明翠
人民陪审员 王和禄
人民陪审员 倪进旭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