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志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濛,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卫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卫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宝利浩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岩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唐艺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