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80-2号原告黄凤琴。被告王建敏。被告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盟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敏,华盟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凤琴诉被告王建敏、华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凤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凤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苏化军
审 判 员 王劲松
人民陪审员 周 艳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彭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