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0337号
原告:张艳风,女,1961年2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苗青,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柏斌,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秀莲,女,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绝味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广济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彭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风与被告李秀莲、陕西绝味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风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艳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风撤回起诉。诉讼费108元,本院减半收取,54元退给原告张艳风。(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朱绍清
审 判 员 崔 春
人民陪审员 李秀茹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畅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