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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164号

赵远义与西安三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164号申请执行人赵远义,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三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赵远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23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三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赵远义支付案件款761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三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将案件款7610元及执行费50元交付本院,现已向申请执行人全额发放。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2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党鹏刚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