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仲监字第00064号
申请人:陈凡斌。
委托代理人:毛仁元,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艳,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陈鹏。
委托代理人:毛仁元,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艳,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湖北祥和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24号龙源国际广场A栋2单元1809号。
法定代表人:李管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红兵,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陈凡斌、陈鹏因与被申请人湖北祥和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确认《劳务承包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效力。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过程中,申请人陈凡斌、陈鹏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撤回了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凡斌、陈鹏自愿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凡斌、陈鹏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陈凡斌、陈鹏共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滨
审判员 赵全喜
审判员 吴平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臧文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