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460号原告周某某,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周祚鹏,资中县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女,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260元,应退费130元)。
审 判 长 邱 东
人民陪审员 何 学 刚
人民陪审员 周 刚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荣伟(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