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250号原告襄阳市众力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家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海军,襄阳市樊城区长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红梅。被告徐林虎,系胡红梅丈夫。
原告襄阳市众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红梅、徐林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公开进行了审理。因原告在立案时未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2015年4月22日,本院向原告书面通知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912元,并告知其逾期不交,将对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襄阳市众力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12元,由原告襄阳市众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未交纳。
审判员 骆 斌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梦琦 微信公众号“”